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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項目/ISBN國際標準書號/ISBN編號準則

適用對象

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出版之公司行號、政府機關、團體會社、個人等出版者,均為適用對象。


適用範圍

  1. 20頁以上的圖書(童書、立體書不在此限)。
  2. 地圖、盲人點字書。
  3. 有聲書:包括錄音帶、光碟版或數位等型式。
  4. 縮影型式出版品。
  5. 電子出版品:包括數位形式及以實際載體公開發行之電子書。
  6. 以文字為主體的多媒體混合出版品。

不適用範圍

    下列出版品內容如具備圖書之閱讀及保存價值,得依性質個案判定。

  1. 小冊子、未滿20頁的圖書。
  2. 短暫性出版品,如:筆記書、習作本、習字簿、日記簿、行事曆、家計簿、日曆、農民曆、海報、散頁、戲劇和音樂會節目表、課程表、表格及著色畫、明信片、萬用卡、牌卡等。
  3. 音樂作品,如:錄音帶、唱片、光碟及單張樂譜。
  4. 以宣傳為主的印刷品,如:展售目錄、商品目錄、價目表、傳單等。
  5. 連續性出版品,如:報紙、期刊、雜誌等(適合申請ISSN)。
  6. 抽印本、手稿本。
  7. 電子佈告欄、電子郵件及其他即時通訊軟體等。
  8. 各類遊戲軟體及用品等。

書號申請補充事項

◎ 每種圖書首次出版時即應申請書號;若僅為重印(如:二刷、三刷),則沿用原 ISBN 即可,無須再次申請新號。

◎ 圖書之不同版次、裝訂與版式應分別申請書號,節縮版與原版亦需申請不同的 ISBN。此外,若為行銷目的而改變封面或包裝(如:簽名版、典藏版、限定版、特裝版、愛藏版等),亦可分別申請不同 ISBN

◎ 重印書若更改書名或更換出版者,必須重新申請書號。

◎ 由兩家以上出版機構聯合出版的圖書,原則上以排列在首位者作為出版者。

◎ 過去未曾編配國際標準書號的圖書,可於重印時提出申請。

◎ 連續性出版品若出刊頻率為「年刊」,即可申請國際標準書號;即使該刊物已取得國際標準期刊號(ISSN)亦可申請。

◎ 紙本書與電子書需分別申請書號,請勿共用同一 ISBN。電子出版品若為不同檔案格式或不同語言版本時,皆須申請新的 ISBN

◎ 符合申請範圍之出版品若以「套書」型式發行,除了各單行本可申請個別的 ISBN 外,亦可額外申請一組「套號 ISBN」。

◎ 有聲書僅限「口語朗讀」之有聲出版品;音樂、戲劇表演或影像等類型之出版品,則不屬於 ISBN 之適用範圍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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