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SBN編號準則
適用對象
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出版之公司行號、政府機關、團體會社、個人等出版者,均為適用對象。
適用範圍
- 20頁以上的圖書(童書、立體書不在此限)。
- 地圖、盲人點字書。
- 有聲書:包括錄音帶、光碟版或數位等型式。
- 縮影型式出版品。
- 電子出版品:包括數位形式及以實際載體公開發行之電子書。
- 以文字為主體的多媒體混合出版品。
不適用範圍
下列出版品內容如具備圖書之閱讀及保存價值,得依性質個案判定。
- 小冊子、未滿20頁的圖書。
- 短暫性出版品,如:筆記書、習作本、習字簿、日記簿、行事曆、家計簿、日曆、農民曆、海報、散頁、戲劇和音樂會節目表、課程表、表格及著色畫、明信片、萬用卡等。
- 音樂作品,如:錄音帶、唱片、光碟及單張樂譜。
- 以宣傳為主的印刷品,如:展售目錄、商品目錄、價目表、傳單等。
- 連續性出版品,如:報紙、期刊、雜誌等(適合申請ISSN)。
- 抽印本、手稿本。
- 電子佈告欄、電子郵件及其他即時通訊軟體等。
- 各類遊戲軟體及用品等。
書號申請補充事項
◎每種圖書第一次出版時即應申請書號,重印 (如:二刷、三刷) 時不必申請新號,沿用舊的ISBN即可。
◎不同版次、裝訂和版式的圖書應分別申請書號,節縮版與原版也應申請不同ISBN。為行銷目的改變不同封面或包裝以利銷售,如簽名版、典藏版、限定版、特裝版、愛藏版等,可申請不同ISBN。
◎重印書更改書名或更換出版者時,須重新申請書號。
◎兩家以上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圖書,原則以排列在首位者為出版者。
◎過去無國際標準書號的圖書可於重印時申請ISBN書號。
◎連續性出版品如出刊頻率為年刊者,可申請國際標準書號,若已擁有國際標準期刊號者亦可。
◎紙本書和電子書需分別申請書號,請勿共用同一個ISBN。電子出版品在不同版本格式、不同語言時,須申請新的ISBN。
◎符合ISBN申請範圍之出版品如以套書型式發行,除各單行本可申請個別ISBN外,可再申請套號ISBN。
◎有聲書限口語朗讀之有聲出版品,音樂、表演或影像類型之出版品非ISBN適用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