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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BN編號準則

適用對象

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出版之公司行號、政府機關、團體會社、個人等出版者,均為適用對象。


適用範圍

  1. 20頁以上的圖書(童書、立體書不在此限)。
  2. 地圖、盲人點字書。
  3. 有聲書:包括錄音帶、光碟版或數位等型式。
  4. 縮影型式出版品。
  5. 電子出版品:包括數位形式及以實際載體公開發行之電子書。
  6. 以文字為主體的多媒體混合出版品。

不適用範圍

    下列出版品內容如具備圖書之閱讀及保存價值,得依性質個案判定。

  1. 小冊子、未滿20頁的圖書。
  2. 短暫性出版品,如:筆記書、習作本、習字簿、日記簿、行事曆、家計簿、日曆、農民曆、海報、散頁、戲劇和音樂會節目表、課程表、表格及著色畫、明信片、萬用卡等。
  3. 音樂作品,如:錄音帶、唱片、光碟及單張樂譜。
  4. 以宣傳為主的印刷品,如:展售目錄、商品目錄、價目表、傳單等。
  5. 連續性出版品,如:報紙、期刊、雜誌等(適合申請ISSN)。
  6. 抽印本、手稿本。
  7. 電子佈告欄、電子郵件及其他即時通訊軟體等。
  8. 各類遊戲軟體及用品等。

書號申請補充事項

◎每種圖書第一次出版時即應申請書號,重印 (如:二刷、三刷) 時不必申請新號,沿用舊的ISBN即可。

◎不同版次、裝訂和版式的圖書應分別申請書號,節縮版與原版也應申請不同ISBN。為行銷目的改變不同封面或包裝以利銷售,如簽名版、典藏版、限定版、特裝版、愛藏版等,可申請不同ISBN。

◎重印書更改書名或更換出版者時,須重新申請書號。

◎兩家以上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圖書,原則以排列在首位者為出版者。

◎過去無國際標準書號的圖書可於重印時申請ISBN書號。

◎連續性出版品如出刊頻率為年刊者,可申請國際標準書號,若已擁有國際標準期刊號者亦可。

◎紙本書和電子書需分別申請書號,請勿共用同一個ISBN。電子出版品在不同版本格式、不同語言時,須申請新的ISBN。

◎符合ISBN申請範圍之出版品如以套書型式發行,除各單行本可申請個別ISBN外,可再申請套號ISBN。

◎有聲書限口語朗讀之有聲出版品,音樂、表演或影像類型之出版品非ISBN適用範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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