適用對象
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印製出版品之公司行號、政府機關、團體會社、個人等出版者,均為適用對象。
適用範圍
- 20頁以上的圖書。
- 地圖、盲人點字書。
- 附錄音帶或光碟版的有聲書。
- 縮影型式出版品。
- 公開發行電子出版品:磁片、機讀磁帶、光碟片等。
- 混合型媒體出版品(以文字為主)。
不適用範圍
- 小冊子、未滿20頁的圖書。
- 短暫性出版品,如:中小學教科書、考試題庫、筆記書、禮物書、習作本、習字簿、日記簿、行事曆、家計簿、日曆、農民曆、海報、散頁、戲劇和音樂會節目表、課程表、表格及著色畫、明信片、萬用卡等。
- 音樂作品,如:錄音帶、唱片、光碟及單張樂譜。
- 以宣傳為主的印刷品,如:簡介、導覽、展覽目錄、商品目錄、說明書、價目表、傳單等。
- 連續性出版品,如:報紙、期刊、雜誌等。(適合申請ISSN)。
- 無文字說明的藝術複製品。
- 抽印本、手稿本。
- 電子佈告欄、電子郵件及其他即時通訊軟體等。
- 各類遊戲軟體及用品等。
編號原則
◎每種圖書第一次出版時即應申請編號,重印 (如:二刷、三刷) 時不必申請新號,沿用舊的ISBN即可。
◎不同版次和裝訂的圖書應分別編號,節縮版與原版也應分別編號。
◎裝訂與版式有顯著變化時須重新編號。
◎重印書的出版者如非原出版者,須重新編號。
◎重印書更改書名時,須重新編號。
◎同一書名之多冊書,除全套有一個編號外,各分冊亦應分別編號。
◎再版書或重印過去無國際標準書號的圖書時須申請編號。
◎兩家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圖書以一家登記為準。
◎年刊本可以同時申請國際標準書號及國際標準期刊號。
◎電子出版品在不同版本、不同語言時,可申請新的ISBN。書目資料庫(電子百科全書)等雖然隨時在更新資料,但不需申請新的ISBN。
<< 回上一層